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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创!上海宝山法院讲商事合同纠纷案件中管辖那些事儿?

<股票杠杆是什么意思>原创!上海宝山法院讲商事合同纠纷案件中管辖那些事儿?

原创 王力、徐琪 上海宝山法院

“接收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

很多人在起诉要求合同相对方“付钱”时

会当然认为其住所地法院便有权管辖

但事情真的如此简单?

下面,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

营商“法宝”专栏为大家讲讲

商事合同纠纷案件中

“管辖”的那些事儿。

案例一

原告错误向被告公司转账,随后原告向其住所地法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被告返还不当得利10万元。被告对法院管辖权提出了异议,认为应在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

裁判要旨

从当事人诉争的民事法律关系的性质来看,本案系不当得利纠纷原创!上海宝山法院讲商事合同纠纷案件中管辖那些事儿?,并非合同纠纷,本案应适用一般地域管辖规则,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故本案应由被告住所地法院审理。

案例二

原、被告签订股权转让协议书,约定原告用其名下拳击馆20%的股份置换被告拥有的50%A公司股权和23万元。因被告未按约足额付款且未配合办理股权转让登记,故原告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1.将其持有的A公司50%股权变更登记至原告;2.支付欠付股权转让款20万元。

裁判要旨

本案系股权转让纠纷,属于合同类纠纷,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因双方对合同履行地未明确约定,而原告主要诉请是要求转让A公司股份而非仅支付剩余转让款,故被告作为其他标的履行义务的一方,被告住所地应视为合同履行地。本案应由被告住所地法院审理。

案例三

原告作为出售方已经按约交付货物,然被告未按双方买卖合同约定支付货款,故原告向其住所地法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被告继续支付剩余货款10万元。被告对法院管辖权提出了异议,认为应在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

裁判要旨

商事合同纠纷管辖_接收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_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的理解

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双方未约定管辖也未明确合同履行地,又因本案争议标的系给付货币,故接收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原、被告住所地法院均有权管辖。原告选择向其住所地法院提出本案诉讼,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故驳回被告管辖权异议申请。

三个案件的诉请都包含了“付钱”,也都不存在专属管辖、协议管辖的情形,为什么管辖法院却不一致呢?以下商事纠纷确定管辖的一般步骤(专属管辖、协议管辖除外),大家可以参考适用:

第一步:

看法律关系是否为合同纠纷以及是否明确约定合同履行地。

只有未明确合同履行地且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的合同纠纷案件才会在确定管辖法院时适用“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的,接收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规则。

民商事纠纷案件案由应当依据当事人诉争的民事法律关系的性质来确定。例如前述案例一,虽然诉请也是“付钱”,但双方诉争的法律关系为不当得利纠纷,并不适用合同纠纷的规则来确定管辖。

此外,当事人对合同履行地有明确约定的,从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则根据争议标的确定合同履行地。譬如合同中仅约定“交付地XX区”“签订地XX区”等,并未载明“合同履行地为合同签订地XX区”,仍不能认定为明确约定合同履行地,不能仅凭此作为确定管辖的依据。

第二步:

借助“顺势履行原则”和“特征义务”来分析争议标的是否为给付货币,以争议标的来确定合同履行地。

争议标的实际是指当事人诉讼请求指向的合同义务内容,不与“诉讼请求”划等号,诉请为“付钱”的,其争议标的不一定指向“给付货币”。判断争议标的是否为给付货币,可以借助“顺势履行原则”和“特征义务”来剥开诉请观察诉请所指向的合同义务内容。

例如,在前述案例二中,诉请被告变更股权转让登记并支付尾款,被告依据合同顺势履行下去的话,除了支付尾款外还要配合完成股权转让登记,转让股权才是该类合同的“特征义务”,故本案争议标的为转让股权,而非给付货币。

又如,在前述案例三中,原告作为出售方已经按约交付货物,合同顺势履行下去的话,被告的履行义务就是支付货款,原告诉请也是要求被告支付货款,那么本案争议标的就是给付货币。如果原告作为买受方已经支付货款,合同顺势履行下去的话,被告的履行义务是交付货物,则此时,即便原告诉请包含赔偿因迟延交货造成的经济损失或违约金等“付钱”内容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的理解,但被告顺势应履行的义务是交货,而非付钱,故本案争议标是交付货物,而非给付货币。

法条检索

《民事诉讼法》

第二十四条 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

《民诉法解释》

第十八条 合同约定履行地点的,以约定的履行地点为合同履行地。

合同对履行地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的,接收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交付不动产的,不动产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其他标的,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即时结清的合同,交易行为地为合同履行地。

合同没有实际履行,当事人双方住所地都不在合同约定的履行地的,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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